# 下编 中国近现代法制 · 思维导图

> 依据《背诵一本通·法制史》下编正文整理（p.149—184），已排除书末附录一至四。

- **下编 中国近现代法制** `总览`（p.149—184）：清末修律 → 南京临时 → 北洋 → 南京国民政府 → 革命根据地；以立法、宪法、刑事、民商、司法五线展开。
  - **第一章 立法概况** `章`（p.149—154）：近代立法体系如何建立：修律、六法全书与各政权立法。
    - **清末修律** `制度`（p.149）：收回领事裁判权、变法自强；沈家本、伍廷芳主持。
      - **修律动因** `背景`（p.149）：收回领事裁判权、变法自强；1901《江楚会奏变法三折》。
      - **指导思想** `原则`（p.149）：“中外通行，有裨治理”；“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”。
      - **修律机关** `机构`（p.149）：修订法律馆（1904 开始办公）；修律大臣沈家本、伍廷芳。
      - **主要特点** `特点`（p.150）：借西法形式、固守君主专制与伦理纲常；诸法合体解体；保皇实质。
      - **历史意义** `意义`（p.150）：中华法系解体；法律近代化基础；传播西法；推动资本主义与法学教育。
    - **南京临时政府法令** `制度`（p.150）：无系统立法；以革命法令保障民权、发展经济、改革社会。
      - **保障民权** `制度`（p.150）：《保护人民财产令》；禁止买卖人口、废除贱民、保护华侨。
      - **发展经济** `制度`（p.150）：兴办实业、奖励农垦、鼓励华侨投资；商业注册、商业银行则例。
      - **文化教育** `制度`（p.150）：奖励女学、男女同校、废止读经、禁用前清教科书。
      - **社会改革** `制度`（p.150）：禁赌、剪辫、劝禁缠足、改革称呼旧制。
    - **北洋政府立法** `制度`（p.151）：“隆礼”与“重刑”并重；大量单行法规与判例解释例。
      - **立法指导思想** `原则`（p.151）：倡导伦理纲常、尊孔读经；隆礼重刑，严刑峻法。
      - **立法活动特点** `特点`（p.151）：采西方原则；沿用删改清末法律；大量单行法规；判例解释例为重要渊源。
    - **南京国民政府立法** `制度`（p.152—154）：三民主义、权能分治、五权宪法；六法全书体系。
      - **立法指导思想** `原则`（p.152）：三民主义为核心；权能分治（政权/治权）；五权宪法；军政—训政—宪政。
      - **法律制度特点** `特点`（p.153）：以孙中山遗教为根本；特别法多于普通法且效力高；六法全书；不成文法重要。
      - **立法阶段** `背景`（p.153）：1927—1936 形成；1937—1945 发展（两面性）；1946—1949 完善与崩溃。
      - **六法全书** `法典`（p.153—154）：宪法、民法、民诉、刑法、刑诉、行政法；基本法典+相关法规+判例解释例。
  - **第二章 宪法制度** `章`（p.155—164）：从清末预备立宪到 1947 年宪法，以及革命根据地宪法文件。
    - **清末预备立宪** `制度`（p.155—156）：1905 仿行宪政 → 1908 钦定宪法大纲 → 1911 十九信条。
      - **预备立宪时间线** `背景`（p.155）：1905 五大臣考察；1906 宣示预备立宪；1907 筹设资政院/咨议局；1908 九年清单；1909 咨议局；1910 资政院；1911 十九信条。
      - **《钦定宪法大纲》** `法典`（p.155—156）：1908；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；宪政编查馆；君上大权+臣民权利义务。
      - **《十九信条》** `法典`（p.155—156）：1911；资政院；君主立宪；缩皇权、扩国会；未提人民权利。
      - **资政院与咨议局** `机构`（p.156）：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（1910）；咨议局地方咨询机关（1909）；形式议会、实为咨询。
    - **南京临时政府宪法** `制度`（p.156—158）：《临时政府组织大纲》奠基，《临时约法》确立共和。
      - **《临时政府组织大纲》** `法典`（p.156）：1911.12；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；总统制；参议院；临时中央审判所；未列人民权利。
      - **《临时约法》内容** `法典`（p.157）：1912.3；7章56条；民主共和、三权分立、责任内阁、人民权利、私有财产。
      - **《临时约法》特点** `特点`（p.158）：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；扩大参议院权力；特别修改程序（防袁）。
      - **《临时约法》意义** `意义`（p.158）：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文件；否定君主专制；因人立法局限。
    - **北洋政府宪法** `制度`（p.159—160）：天坛宪草 → 袁记约法 → 贿选宪法，共和形式与军阀专制交织。
      - **天坛宪草** `法典`（p.159）：1913；第一部宪法草案；责任内阁；国会权力+国会委员会；总统任期5年；审计院。
      - **袁记约法** `法典`（p.159）：1914；总统制；废国会设参政院；总统10年可连任/世袭；权利受限。
      - **贿选宪法** `法典`（p.160）：1923；第一部正式宪法；条文完备、形式民主；地方自治实为军阀势力范围。
    - **南京国民政府宪法** `制度`（p.160—161）：训政纲领 → 训政时期约法 → 五五宪草 → 1947 年宪法。
      - **《训政纲领》** `法典`（p.160）：1928；国民党一党专政、以党训政；中央政治会议领导政府。
      - **《训政时期约法》** `法典`（p.160）：1931；党治；五院制；权利限制；发展官僚资本。
      - **《五五宪草》** `法典`（p.161）：1936；未议决；1947 年宪法蓝本；总统制、国民大会、五院制衡。
      - **1947 年《中华民国宪法》** `法典`（p.161）：三民主义/五权；国民大会；总统制受制约；中央地方分权；1948 年《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》。
    - **革命根据地宪法** `制度`（p.162—164）：工农民主、抗日民主、人民民主三种政权形态的宪法文件。
      - **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》** `法典`（p.162）：1931；工农民主专政；工农兵代表大会；权利；外交；意义与局限。
      - **《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》** `法典`（p.163）：1941；抗日/团结/民主；参议会+三三制；司法廉洁；经济文化。
      - **《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》** `法典`（p.163）：1946；人民代表会议制；民主权利/民族区域自治；司法原则；经济文化。
  - **第三章 刑事法律制度** `章`（p.165—169）：从传统刑律向近代刑法典转型，及革命根据地刑事制度。
    - **清末刑事立法** `制度`（p.165—166）：《大清现行刑律》过渡，《大清新刑律》近代化，礼法之争收场。
      - **《大清现行刑律》** `法典`（p.165）：1910.5；过渡；保留名例/诸法合体/十恶/律例合编；删酷刑缘坐、区分民刑、新罪名、五刑。
      - **《大清新刑律》** `法典`（p.165—166）：1911.1；第一部近代专门刑法典；总则/分则+《暂行章程》；取消十恶；主刑5/从刑2；西原则。
      - **礼法之争** `对比`（p.166）：礼教派张之洞、劳乃宣 vs 法理派沈家本、杨度；焦点5；结局《暂行章程》。
    - **北洋政府刑事** `制度`（p.167）：沿用清末新刑律，增单行法规，刑罚趋酷。
      - **《暂行新刑律》** `法典`（p.167）：以《大清新刑律》为基础；删帝制/皇室特权；改“帝国”为“中华民国”、“臣民”为“国民”。
      - **单行刑事法规** `法典`（p.167）：《戒严法》《治安警察条例》《惩治盗匪法》《易笞条例》等；恢复发遣、笞刑。
    - **南京国民政府刑事** `制度`（p.167—168）：1935 年新刑法采社会防卫主义，特别法重刑。
      - **1935 年《中华民国刑法》** `法典`（p.167）：主观主义/社会防卫；保安处分；保留尊亲属加重、同居相隐、亲族盗免、纳妾；从新从轻。
      - **刑事特别法** `特点`（p.168）：数量多、效力高、重刑；镇压共产党与进步人士。
    - **革命根据地刑事** `制度`（p.168—169）：罪名、刑种、定罪量刑原则随政权性质变化。
      - **罪名** `制度`（p.168）：抗日：汉奸、破坏坚壁财物、贪污；人民民主：战犯、地主恶霸、土匪、反动党团、会道门。
      - **刑种** `制度`（p.168—169）：抗日主刑死刑/有期/劳役，从刑罚金/褫夺公权/没收；人民民主加无期、管制。
      - **定罪量刑原则** `原则`（p.169）：工农民主5项；抗日3项；人民民主“首恶必办、胁从不问、立功受奖”。
  - **第四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** `章`（p.170—177）：民法典从草案到正式颁行，以及根据地土地、劳动、婚姻立法。
    - **清末民商立法** `制度`（p.170—171）：《大清民律草案》与商事立法，民商分立。
      - **《大清民律草案》** `法典`（p.170）：1911.10；5编；民商分立；前3编松冈义正（日德瑞），后2编礼学馆传统；第一部民法典草案。
      - **商事立法** `法典`（p.170—171）：1903—1907/1907—1911；《钦定大清商律》《公司注册试办章程》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》《破产律》等；特点3。
    - **北洋政府民商** `制度`（p.171—172）：“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”为第一顺位法源，民律第二次草案未完成。
      - **民事法律渊源** `制度`（p.171）：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（近20年）；单行法令；判例解释例；习惯法/条理。
      - **《民律第二次草案》** `法典`（p.172）：1926；5编1522条；采固有法/判例；社会本位；未正式立法。
      - **商事法规** `法典`（p.172）：《矿业条例》《森林法》《公司条例》《交易所法》《破产法草案》《票据法草案》等；多未完成立法。
    - **南京国民政府民商** `制度`（p.173—174）：《中华民国民法》正式颁行，民商合一。
      - **《中华民国民法》** `法典`（p.173）：1929—1930；5编；民商合一；最新学理/婚姻家庭固有法/习惯法理/私有财产/社会本位。
      - **单行商事立法** `法典`（p.174）：银行法、交易所法、票据法、公司法、海商法、保险法、破产法。
    - **革命根据地民商** `制度`（p.175—177）：土地、劳动、婚姻三大立法线，服务革命与根据地建设。
      - **土地立法** `法典`（p.175—176）：井冈山1928/兴国1929/苏维埃土地法1931；抗日减租减息；五四指示1946；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1947。
      - **劳动立法** `法典`（p.176—177）：1931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》；抗日保护工人+团结资产阶级；1948 六次劳大。
      - **婚姻立法** `法典`（p.177）：1934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》（婚姻自由/婚龄/离婚自由）；抗日婚龄男20女18；人民民主政治条件/干部离婚。
  - **第五章 司法制度** `章`（p.178—184）：司法机构与诉讼审判制度的近代转型。
    - **司法机构** `制度`（p.178—181）：法院组织、审级、检察、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。
      - **清末** `机构`（p.178—179）：1906《大理院审判编制法》（第一部法院编制法、四级三审）；1910《法院编制法》；法部/大理院/审判厅/检察厅（审检合署）。
      - **领事裁判权** `制度`（p.178—179）：1843《中英五口通商章程》《虎门条约》确立；被告主义；四类案件管辖。
      - **会审公廨** `机构`（p.179）：1864 上海租界；1868《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》；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。
      - **南京临时政府** `机构`（p.179）：临时中央审判所（未成立）/法院；司法部。
      - **北洋政府** `机构`（p.179—180）：《暂行法院编制法》；平政院（最早行政诉讼）；四级三审；县知事兼理司法；军法审判。
      - **南京国民政府** `机构`（p.180）：1932/1935《法院组织法》；三级三审；司法院/最高法院/行政法院/官吏惩戒委员会/特种刑事法庭。
      - **革命根据地** `机构`（p.180—181）：工农民主四级二审/审检合一/政治保卫局；抗日两级两审/三级三审；人民民主三级三审/人民法庭。
    - **诉讼审判制度** `制度`（p.181—184）：诉讼法近代化与各政权审判特点。
      - **清末诉讼法** `法典`（p.181—182）：1906《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》（陪审/律师，搁置）；1909《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》；1909《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》（第一部法典化民诉草案）；改革5项。
      - **南京临时政府** `原则`（p.182）：司法独立；禁止刑讯；禁止体罚；公开审判及陪审；律师制度。
      - **北洋政府** `特点`（p.182）：四级三审；兼理司法法院；军法审判干预司法。
      - **南京国民政府** `特点`（p.183）：刑诉1928/1935；民诉1930—31/1935；特点：严密侦查、自由心证、秘密审判、军法审判、美军特权。
      - **革命根据地** `制度`（p.183—184）：抗日：马锡五审判方式、人民调解（方式/原则/范围/处理）；人民民主：废除六法全书、确定司法原则。
